江西财经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重要事项提示

发布日期:2013-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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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重要事项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我校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对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我校于2013年5月对《江西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中的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检 测 结 果
性质初步认定
文字复制比
N≤15.0%
通过检测
1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50.0�≤N≤70.0�
疑似有较严重抄袭行为
N>70.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
1.文字复制比在15%以下(含15%)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进行论文送审;
2.文字复制比在15%-50%之间的学生,学位管理科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由学院(所)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学院(所)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收齐后交学位管理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15%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不合格者,则延期半年毕业;
3.文字复制比在50%至70%的学生,研究生院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检测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该生论文重新撰写,并延期半年毕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50%的,则需由学院(所)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4.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视为严重抄袭,由研究生院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有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70%的,则需由学院(所)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二、科研成果计分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所需科研学分要求(自2013届研究生开始实施)
1.将现有科研学分要求由4分调整为2分,提前毕业的所需科研学分不变。
2.为调动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在现有科研学分认定中增认以下成果:
(1)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研究生学术论坛,提交学术论文一经发表在公开刊物(含增刊)或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记2分;
(2)鼓励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兄弟院校研究生学术论坛,提交学术论文一经宣读每篇记2分。
以上认定须提供相关的录用和宣读证明。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所需科研学分要求(自2009级博士生开始实施,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1.课题要求
(1)博士生作为第一主持人完成1项省部级(含省研究生创新项目,不含省教改与省教科课题,下同)以上研究课题,或参与1项由导师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省部级课题要求排名前三位,国家级课题排名前五位;
(2)博士生若在国内一般权威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以上,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署名为江西财经大学(下同),可不作课题要求。
2.学术论文要求
博士生在校期间须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至少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般权威刊物(含)以上发表至少1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国际正式学术期刊或CSSCI或CSCD来源核心期刊发表2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国际正式学术期刊或CSSCI或CSCD来源核心期刊发表1篇,并在国内一般核心刊物(以北图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2篇与其专业方向、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发表论文的级别认定按《江西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规定执行;其中,《江西经济分析》(发表后须经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可视为CSSCI相同级别。
3.学术报告要求
在校内做一次学术报告,或在本学科研讨会上至少做1次主题发言,并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学术活动登记表》,经导师签字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其他补充说明
1.公开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视为核心刊物论文,其中,外文论文每篇计3分,中文论文每篇计2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的学术论文视为一般刊物论文。
2.网络期刊论文不予认定,若网络期刊论文被检索机构收录或其他正式刊物转载,则按相应标准认定和计分。
3.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SSCI、A&HCI、CSSCI、EI检索的与原发表刊物论文不重复计分。
4.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译文,每篇按同等档次刊物论文的60%计分。
5.《江西经济分析》发表的成果一年内同一人只能计1篇,如发表的成果获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意见或转发有关部门要求作决策参考的不受此限。
6.被多个刊物转载、多个机构检索的学术论文,一律按最高级别(检索类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转载类不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予以认定和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学术论文、译文在两个以上杂志或报刊上发表(而非转载)的,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刊物计分,其它的不计分;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按1篇论文予以认定和计分。
7.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或同一本论文集(含会议论文集)中收入多篇论文,只按一篇认定计分。
8.在下列刊物上发表论文不予认定成果和计分:
(1)同一期刊物上刊登的文章超过100篇;
(2)同一种杂志存在版本、版次众多的状况(如学术版、普及版、大众版等;周刊、旬刊、半月刊等);
(3)学术界公认或媒体公开曝光披露,并经学校认定的不规范、质量低劣的刊物(由学校科研处正式发布名单);
(4)2012年4月1日之后在《关于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科研考核中不予认可期刊目录》上发表的论文(以出刊期为准)。
(注:对于1、2两种情况的某些刊物,如有充分证据说明该刊物的学术质量良好、编辑规范,经科研处审定认可后,可予以认定)
三、学位论文编校质量(万分之五)差错率计算方法
(一)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
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 = 每行字数 × 每面行数 × 总面数。
1.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 50% 计算。
2.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 20% 计算字数。
3.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
4.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 30% 计算。
(二)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
1.差错率的计算范围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版权页、正文、目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致谢等全部内容。
2.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 (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 1 个差错。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 1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 1 个差错。
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 1 个差错。
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 1 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 1 个差错。
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 (如把英文字母 N 错为俄文字母И ),字母与其他符合混用的(如把汉字的错为英文字母 O ),每处计 1个差错。
7)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 1个差错。
8)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
9)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1 个差错。
10)图、表的位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 1 个差错。
四、学位论文编校质量(万分之五)差错率抽查中常见问题
1.一般每段首空两个字(四个字符),同层次段落的缩进要全文统一。
2.标题末不应加标点。
3.注意几个细节问题:“第一”后面的标点是“,”不是“、”;阿拉伯数字标题号是“1.”不是“1、”;是“一、”不是“一,”,带有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标题或中文数字标题号后不应有任何标点。
4.“如下图所示”后面用“。”,而不是“:”。
5.注意文中“的”、“地”、“得”的正确使用。
6.与数字相关的问题
1)年代表示。举例如下:

正确用法
错误或不当用用法
1998
98
20世纪80年代
80年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0年代
19世纪四五十年代
19世纪四、五十年代
12—15世纪、1970—1999年、9—12月、6月底—8月底(中间用字线)
 

2)表示数字范围用“~”线,还要避免引起歧义。美元不应使用“$符号,应直接使用美元二字。举例如下:

正确用法
错误或不当用用法
45%~80%
45~80%45%—80%
2~30
2~30万、2—30
4~6年、2500~3000
4—6年、2500—3500
100美元
$100

3)“百”、“千”不能作为单位跟在数字后面,“万”、“亿”则可以。例:538000000为方便阅读可写为“53800万”或“5.38亿”,一般不写为“5亿38百万”。另举例如下:

正确用法
错误或不当用用法
3003000300万、3000万、300亿
3百、3千、3千万、3百亿
53800万、5.38亿
538000000

4)四位数以上的数字一般应采用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1/4格。年份、页数、标准号、仪器型号不能用三位分节法。
5)表示概述的的两个连用数字间不能用顿号、概述、约数要避免表意重复。举例如下:

正确用法
错误或不当用用法
三四百
三、四百
二十七八
二十七、八
有三四十个
有三四十个左右
约有一百人、有一百来人
约有一百来人

7.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不可把台湾、香港、澳门列入国家行列。不得不混合排列时,必须注明“国家和地区”。在提到“台湾”、“香港”时应在其前加“中国”。另外,不用“中国大陆”的说法,应用中国内地
2)外国的国名、机构名必须准确。
3)必须遵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
8.语言表述
1)论文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推理严谨、立论正确。论述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对同行业人员已熟知的常识内容,尽量减少叙述;
2)论文中如出现非通用性的新名词、新术语或新概念,需立即做出解释。
9.标题层次要清楚,各章、节标题应居中书写。层次编排的书写要做到全文统一,建议如下:
                        1                 第一章
11                   第一节
111                 一、
1                  (一)
                     1
10.页眉和页码
1)如设页眉应从前言、导论或第一章开始,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
2)页码从前言、导论或第一章开始按阿拉伯数字(五号字)连续编制,直至结束,在各页下方居中书写。页码与正文只空一行字的距离。
论文各部分均必须单独起页,即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的各章均应在单页页面上,不能在单页页面上时,应在前加入白纸1页。
11.图、表和公式
图、表和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距离,表述不要重复。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
12.引文
引文一般应放在每章之后(采用脚注,格式同参考文献)。
13.参考文献
1)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期号:起止页码.
2)专、译著:作者(译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社,时间:起止页码.
3)论文集:作者.文集名.编者.出版单位.出版社,时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文题.学位论文级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年度.
13.标点符号
1)列举并列词语时一般用顿号而不用逗号,英文单词的并列参照此项或全文统一用逗号;
2)列举并列内容时一般用分号;
3)用分号隔开的内容中不能包含分号;
4)每一层次叙述完后用句号,尽量不用分号;
5)要注意避免出现冒号套冒号;
6)整句引文,引文句末的标点应置于引号内;局部引文,引文末尾应无标点;
7)减号不要与一字线、连接号混用,乘号不要用“X”
8)注意以下标点符号的写法
①冒号:(居下,表示几点几分用冒号,如830
②比号∶(居中,如23
③省略号:……(居中,中文省略号6个点,英文为3个点)
④破折号:——(居中,双连线,2个汉字宽)
⑤连接号(有三种形式):
*一字线“”:连接时间、地名等,如1980—1985年,北京广州;表格中表示“未发现”;
*半字线“-”:连接相关词语构成复合名词;连接数字、字母构成序号、代号等,如表2-3
*波浪纹线“~”:连接数字或代表数量的字母表示数值范围,如3~5名、20%~30%
五、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涉嫌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若为在职人员,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六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院(系、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九条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院(系、所)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