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费医疗与省直医保衔接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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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广大教职员工报销医疗费,凡是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发票上日期为准),须在2013年5月31日前将公费医疗门诊与住院报销资料交至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报销。